探討“琴澳深度合作區”之區域法律問題
何駿豪
摘要:
根據國家「十四˙五」規劃、第六十一章、第二節,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。為了完善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、同內地優勢互補、協同發展機制。於 2021 年 9 月 5 日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正式公佈了《橫琴粵澳深度合區建設總體方案》(以下簡稱:《琴澳方案》)。明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(以下簡稱:“深合區”實施範圍為橫琴島“一線”和“二線”之間的海關監管區域,總面積約106 平方公里。合作區設定三個階段發展目標,其中 2035 年,“一國兩制”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全面彰顯,合作區經濟實力和科技競爭力大幅提升,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高效運轉,琴澳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,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目標基本實現。參看《琴澳方案》第三部份,有關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。以“深合區”的可發展空間,為澳門居民帶來更廣闊的生活圈子,突破澳門特區現有的地域限制。透過加快建設澳門特區延伸至“深合區”與珠海城軌的公共集體運輸道路網,以達到“琴澳地區”成為一個少於一小時的生活圈。從而吸引澳門居民前往“深合區”創業就業;甚至落戶到區內,或最終成為澳門居民的一個退休選址。為此,在堅守“一國兩制”的前提下,如何履順及解決跨法域的民事法律關係,將會是我們不能回避的問題。
關鍵詞:深合區;區際私法;共管共治;琴澳一體化
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對澳門調解制度發展的啟示
邱庭彪 李宇昊 毛光海
摘 要:
澳門自回歸祖國 25 周年以來,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。其中,調解制度亦有所進展。但在新時代背景下,澳門調解制度存在是否需“專門法律制度”的討論以及“未能滿足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所需”的不足之處。鑒於此,澳門調解制度應在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的啟示下,在“與時俱進、因地制宜、科技賦能、文化浸潤”四個方面進行探討完善。
關鍵詞:澳門調解制度 “楓橋經驗” 法治